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13年04月08日 11:20    wbo    点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和中等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校学生不论在校内或在校外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依次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从轻处分条件: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诚恳,并能及时改正。

(三)犯错误后,能积极承认错误,并能主动揭发检举他人错误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从重、加重处分条件:

(一)所犯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极坏影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办案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拒不接受教育,认错态度不好的。

(四)在校已受过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教学秩序、打架斗殴、违法乱纪的。

第七条 在校已有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考察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尚不够开除学籍者,可延长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一)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非法组织游行、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教学工作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二)积极参与闹事和非法游行,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用大小字报及其它形式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和反对党和人民政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用大小字报进行人身攻击,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强行干涉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通过网络发布反动言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积极参加非法游行,带领呼喊反动口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七)公开播放外台、传播谣言、蛊惑人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八)用各种形式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错误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九)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一)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策划、组织打架、打架、参与打架、为打架创造条件或提供器械、作伪证者:

(一) 肇事者。

用语言进行挑衅或用其他方法触及他人,故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事件发生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组织打架者。

1、策划、组织打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加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

(四)持械打人,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创造条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给他人作伪证,建立攻守同盟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打架者若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自己“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理。

(七)一人有二款以上违纪行为,分别定性后根据情节合并裁处。

(八)打人致伤者,除了按上述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医疗等费用。

(九)本条所述“轻微伤害”和“轻伤害”,以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收看淫秽书刊、录像片、软件(片、盘)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通过网络下载传播淫秽图片、影片、非法出刊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会场、电影场、饭厅、操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酗酒及借酒闹事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资外,根据赌资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威逼引诱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服从老师、工作人员管理,进行恶意顶撞、漫骂,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瓶子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刁难、作伪证,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十三)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十四)伪造或涂改证件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五)学生在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或违犯实习单位规定或生产操作规程,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十六)在就业性的学生实习过程中,因学生个人违纪、违规行为,导致校企合作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十七)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或到危险的地方游玩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毁坏路灯、交通标志、输电通讯安全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攀爬楼房顶、翻越门窗、围墙,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从公寓楼,教学楼等向外扔酒瓶及其它杂物,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消防管理,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将消防设施、设备挪做他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三)盗窃消防器材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明火炉,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点燃蜡烛、吸烟或其它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同学或教职工进行诬蔑或造谣诽谤,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以强凌弱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盗、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诈骗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4、一贯性的偷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除退回财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冒领或挪用公私财物者,根据其情节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

(四)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损害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害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夜不归宿、私自在外居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晚上熄灯以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如摔东西、大喊大叫、大声放音响等),不听劝阻者,除扣留活动器材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以下节数者(每天按8学时计算)

(一)达16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40学时以上,12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学处理:

(一)经补考后累计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有六门以上者;

(二)休学超过两年者,或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

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每学期开学后无故愈期两周不注册者;

(五)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一学期内旷课(含晚自习)累计超过120学时者;

(七)连续留级两次、或者五年制和三年制学生累计留级超过两次、或二年制学生留级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及退学处理的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决定,报学生保卫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和留校察看期的解除或延长。

1、留校察看处分由工程系提出意见,或由学生保卫处、教务处直接调查取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限内确有进步表现,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同学评议,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经学生保卫处或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无明显改进或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尚不够开除学籍者,经工程系提出意见,学生保卫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可延长察看期限。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工程系或学生保卫处、教务处调查取证,经学生工作委员会或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在一学年内每月向所在工程系递交学习、生活汇报材料,学校将视其认识态度及表现,决定解除或延长考察期限或作其它处理。

(五)同一事件涉及二个以上的工程系,由学生保卫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

(六)学生处分决定均由所在工程系通知学生家长,并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报学生保卫处存档,所有的学生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的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七)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或学生处调查取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八)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依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程序。

(一)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退学决定之前,由被处理学生所在系先行通知学生本人,(如果学生旷课无法与之联系,超过三日者,可根据违纪情况,依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处分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通知家长)。

(二)被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处分决定部门、退学决定部门进行陈述或申辩。

(三)对学生做出的处分或退学处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决定书,由被处理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

(四)学校依据法定程序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被处分学生或被退学处理学生在接到决定书后,如果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从新研究决定。

(六)被处分学生或被退学处理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七)从处分决定、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被处分学生、被退学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以下”不含本份,“以上”含本份。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它违纪处分规定和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详尽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此办法由学生保卫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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